安徽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2017年6月22日省老科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安徽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简称:安徽省老科协),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安徽省离退休的老科技工作者和老科技工作者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安徽省老科协是安徽省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科教兴皖”和“人才强省”的战略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民族振兴和和谐社会再做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团体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围绕中心,针对需求,发挥优势,体现特色,量力而为,认真组织,讲究方式,逐步前进,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花园街4号安徽科技大厦10楼A1座,(邮编:230001)。
本团体挂靠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体活动的发展规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考察、决策论证、调研咨询、科技开发、工程设计与监督、新技术推广、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评估和技术攻关等活动;
(三)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和地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决策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特长,广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重点面向青少年进行科普宣传教育,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开展科普工作,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作出贡献;
(五)发动老科技工作者面向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扶贫工作;
(六)组织老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活动,举荐老科技人才,为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华创造条件;
(七)兴办与章程宗旨相符合的科技、经济、医疗、卫生、保健、教育等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促进老科协事业的发展;
(八)征得主管部门同意,面向本会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认定工作。真实反映会员本人的专业水平,为老科技工作者再做贡献创造条件。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
(十)积极参与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各项社会活动;
(十一)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努力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承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法人资格或由所在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的团体;
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团体需提交书面报告,并附主管部门的批件及社团登记证复印件,以及领导成员名单。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接纳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达到退(离)休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老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申请入会需填写个人入会登记表,经所在市、县(市、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省老科协分会组织批准,即可为本团体会员,由本团体按统一编号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在市老科协或省老科协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本团体将书面通知提醒交纳,通知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或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或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协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以及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十一)举荐名誉会长、荣誉理事、顾问;
(十二)举荐名誉职务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民主决策,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本团体根据章程和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统一称为“安徽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工作委员会”。
(二) 本团体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由会员中老专家、老教授、老科技工作者组成。
(三) 本团体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行业分会,统一称为“安徽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分会”。
(四) 成立分会须有发起人(5人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本行业老科技工作者队伍和有较高声誉的分会带头人。成立分会须向本团体提交:(1)经相关行业领导部门签章同意并明确挂靠单位的申请报告;(2)领导成员名单。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安徽省老科协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在协会常设机构领导下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
第五章 党的组织、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协会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在条件具备时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协会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超过9人。
第三十三条 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监督协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产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安徽省科协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安徽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科协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7年6月22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